芜湖市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大打击传销工作力度,提高群众举报传销活动的意识和积极性,拓宽传销案件线索来源,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区)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打传办)是打击传销举报奖励的受理单位,应当建立打击传销举报登记制度,对于以电话(含110、12315)、信件、传真、电子邮件、来访等形式的举报人、举报时间及举报事实等相关信息。
对举报线索经查证不符合奖励规定的,受理举报单位应当及时向举报人进行反馈,并说明不予奖励的原因。
受理举报的各级打传办举报人保密。
第三条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各级打传办举报下列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四条 公民个人还可以对下列行为进行举报:
(一)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活动的;
(二)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居住场所及其他便利条件的。
第五条 举报人获得打击传销举报奖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于芜湖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事实;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五)举报的传销行为有处理结果。
第六条 举报经市、县(区)打传办调查核实的,由市、县(区)打传办按照下列标准直接给予奖励:
(一)根据举报线索查处10人(含10人)以下传销窝点或授课场所的,奖励300元;
(二)根据举报线索查处10人至30人(含30人)传销窝点或授课场所的,奖励400元;
(三)根据举报线索查处30人以上传销窝点或授课场所的,或查获涉嫌犯罪的传销组织者和传销骨干分子的,奖励600元;
(四)根据举报线索查获本区域传销组织主要头目,对摧毁传销组织起到关键作用的,将获特别奖励。
第七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的本办法:
(一) 举报人匿名举报的;
(二) 因其亲属受骗参与传销活动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和公安机关解救而举报的;
(三) 各部门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发现举报线索举报的;
(四) 市、县(市、区)、街(镇)三级打传办认定不应奖励的其他举报情形。
第八条 对符合举报奖励规定的举报人,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奖励。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同一案件被多人举报的,只奖励最早举报人。多人同时举报同一问题的,奖金平均分配。所举报的问题有关机关正在调查或已查处的,不予奖励。
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金不得重复发放。
第九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特别奖励,由市打传办审批发放。
第十条 市、县(区)两级打传奖励经费在各级财政年度划拨的打传经费中支出。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芜湖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