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视频 | 8个关键词,助你“一键解锁”信访知识

发布日期:2020-11-13 15:18 来源:国家信访局微信公众号 浏览次数:

信访知识不难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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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委派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并且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县级以上信访部门负责程序性受理,承担交办转送信访事项,承办上级和本级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等职责。

有权处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实体性受理,承担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作出处理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督促执行处理意见等职责。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告知是否受理。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来源:湖南省信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