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2-08-03 10:2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芜湖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日照分析技术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等有关法律、技术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拟定了《芜湖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经市城乡规划局业务会议审议,现予下发,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芜湖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日照分析的技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芜湖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芜湖市规划区范围内高层建筑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新建低层、多层建筑与周边建筑的关系根据《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按日照间距控制,不做日照分析。

 


第三条 日照分析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采用计算机分析软件,在规定时间模拟计算高层建筑对可能受其日照影响的规划或现状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物的日照时数情况和日照影响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称有日照要求的建(构)筑物是指住宅建筑、老年人居住建筑、学生宿舍、中小学普通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等有关技术规范中规定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物。

 


第五条 日照分析范围的确定

 


一、日照分析被遮挡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建筑。日照分析被遮挡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则:

 


北面为拟建高层建筑高度的1.25倍,最大不超过125米;东面、西面为拟建高层建筑最外侧向外各0.5倍拟建高层建筑高度,最大不超过50米,最小不小于30米。当拟建高层建筑超过一幢时,其分析范围应叠加。

 


二、 日照分析遮挡建筑指对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日照分析遮挡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则:

 


以被遮挡建筑的南墙为基准向南125米;东面、西面为被遮挡建筑最外侧向外各0.5倍拟建高层建筑高度,最大不超过50米,最小不小于30米。当拟建高层建筑超过一幢时,其分析范围应叠加。

 


第六条 日照标准

 


一、住宅建筑

 


住宅建筑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累计,下同)的日照标准。每套至少应有1个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下同)满足日照标准。

 


二、学生宿舍

 


内廊式学生宿舍主朝向的寝室,应能满足与住宅建筑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

 


三、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老年居住建筑。

 


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老年居住建筑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四、中小学教学楼普通教室

 


中小学教学楼普通教室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第七条 日照计算的参数

 


日照分析的有效日照时间为大寒日上午8时至下午16时,冬至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计算点(芜湖)纬度为北纬31度20分,经度为东经118度21分;采样点间距为1米,采样时间间隔5分钟。

 


日照计算的起算点为采用距各层楼面标高以上0.9米。

 


第八条 日照分析方法

 


一、日照分析方法

 


新建单体采用多点沿线分析或窗户分析法,保留单体采用窗户分析法,场地采用阴影分析法。

 


二、日照分析面的确定

 


日照分析应当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做日照分析。

 


条式住宅以垂直场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住宅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居住建筑一套住宅的主要朝向有两个以上居室受遮挡的,最少应有1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1个居住空间有几个朝向的窗户的,其主要朝向的窗户应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其他朝向的窗户不做日照分析。

 


休(疗)养院的病房、疗养室和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以及中、小学的教室,保证日照时间的窗户是指主要朝向的窗户。

 


三、日照基准线的确定

 


(一)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满窗日照的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二)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

 


(三)阳台以外墙面为日照计算基准面。

 


(四)南外廊式的中、小学教学楼以外廊面为日照基准线。

 


超出基准面的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花台、分户隔板等对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属于其它建筑的日照遮挡,不进行计算。

 


对于本规定未列举的建筑结构形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以上方式确定其日照基准面。

 


四、窗户、阳台以及外廊的计算宽度确定:

 


住宅、老人居住建筑、学生宿舍等建筑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或等于2.10米的,按实际宽度计算;宽度大于2.10米的,满 足日照标准的部分累计宽度大于等于2.10米即可。

 


中、小学外廊式教学楼以外廊的实际宽度计算。

 


  第九条 日照分析的建模要求

 


遮挡建筑和被遮挡建筑的建模为该建筑的外墙轮廓线。

 


屋顶建模应根据屋顶的形式建模。当需要建模的屋顶或附属物较为复杂(如圆壳形等)时可用简单的矩形包络体代替。

 


附属物建模应将所有可能造成遮挡的屋顶突出物(包括楼梯间、水箱、电梯机房、设备间等功能性建(构)筑物)都包括在内。装饰性建(构)筑物以及透明的建、构筑物可不建模。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甲级规划编制或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日照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因建筑设计方案调整致使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 进行日照分析应当以下列资料为依据。

 


一、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竖向设计图、单体平立剖面图;

 


二、分析范围内的地形、地貌的有关数据;

 


三、已确定和规划中的属于遮挡建筑和被遮挡建筑范围内的在建建筑、已批待建建筑的资料。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由建设单位提供(纸质及电子数据资料),第三项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

 


第十二条 日照分析报告成果要求:

 


一、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名称、地点、委托方、受托方、项目名称等)

 


2、拟建高层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等);

 


3、日照分析计算范围以及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地坪标高);

 


4、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5、日照分析所采用的日照标准;

 


6、日照分析技术参数;

 


7、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日照分析结论

 


以文字和图表的方式说明各项日照分析结果,其中现状建筑还应列出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比较分析。

 


三、附图

 


1、日照分析计算范围图;

 


2、日照分析计算图(包括建筑、层数、高度、编号、地坪绝对标高、间距及退让尺寸等);

 


3、作为建模依据的建筑方案图或施工图

 


4、现状建筑的日照分析图

 


5、其他相关分析图。

 


四、日照分析报告应由日照分析编制单位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日照分析报告一式三份(包括纸质和电子数据),一份日照分析单位存档,一份建设单位存档,一份交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存档。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应对编制或复核的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由于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日照分析报告编制或复核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严重违规者,将被记入芜湖市城乡规划诚信档案,2年内禁止进入芜湖设计市场。

 


第十四条 对日照分析结论中,拟建建筑造成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日照时数减少,但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日照标准的,视为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 对日照分析结论中,拟建建筑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没有造成新影响的,无论原有日照时数是否符合标准,均视为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 拟建建筑影响现状住宅建筑少量住户达不到日照标准时,建设单位经征得该部分受影响住户同意时,可予以规划许可。

 


第十七条 在进行拟建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时,受影响的地块已进入依法征收阶段的,可按征收地块的规划建设内容进行分析,现有住宅建筑不考虑日照影响,但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完成相应的征收工作。

 


第十八条 对复核日照分析报告主体、内容和程序的规定由城乡规划局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