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2-08-03 10:2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浏览次数:

芜湖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老有所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3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1〕7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应当遵循“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与个人(家庭)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第三条  具有市区户籍的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  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具体实施。

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等工作。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和享受待遇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财政、审计、编制、发改、农业、公安、民政、统计、人口与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第三章  基金筹集和缴费标准

第七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利息和其它经济组织(个人)资助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实行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城乡居民自主选择档次缴费。缴费标准可依据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二)政府补贴。为鼓励城乡居民参保和提高养老待遇,各级政府财政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待遇给予补贴。

1.中央财政补贴: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按每人每年660元给予基础养老金补贴。

2.省级财政补贴:未满60周岁的参保缴费城乡居民,按每人每年20元给予个人账户补贴。

3.市级财政补贴: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按每人每年180元给予基础养老金补贴;未满60周岁的参保缴费城乡居民,按每人每年5元给予个人账户补贴。

4.区级财政补贴:年满60周岁的本区城乡居民(按户籍统计),按每人每年360元给予基础养老金补贴;未满60周岁的参保缴费城乡居民,按每人每年5元给予个人账户补贴。

当年度支付出现缺口时,市、区两级财政按1∶2的比例分担。

(三)其它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为参保城乡居民缴费提供的资助。

第八条 对重度残疾、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区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第四章  养老金领取条件和待遇计发办法

第九条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年满60周岁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本办法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十条  基本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按月发放,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100元/月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年满60周岁领取养老金时,按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130%(含利息)除以139。

第十一条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上级财政补贴标准,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水平。具体调整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参保城乡居民如有出国(境)定居、参军、户籍迁出本市等情况的,应当及时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领取待遇或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死亡,应当及时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享受丧葬费1200元。今后,丧葬费标准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五章 与其它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

第十三条  按照《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2009年市政府令第40号)领取待遇和参保的城乡居民,并入本办法实施。

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它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待国家、省有关部门出台政策后实施。

第六章  基金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定期结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不得挪用、截留或侵占。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城乡社会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统计、内部审计和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

第十七条  区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每年负责对参保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参保居民在享受待遇条件变更或不具备参保条件时,应及时向区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对参保居民或家属以非法手段获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法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所需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同级政府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四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2009年市政府令第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