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查复核工作流程
一、复查复核申请
信访人可以采用来信、来访等方式提出复查(复核)申请。采用来访形式的,应当引导信访人到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机构,递交复查(复核)书面申请材料。
二、审查、受理和告知
复查复核工作机构接到复查(复核)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认真审查,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可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接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抄送原受理机关。
三、受理后的办理
(一)呈批
复查(复核)工作机构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后,及时摘呈,提出办理意见并填写好登记表,送复查(复核)机关领导审批。
(二)指定
复查复核工作机构指定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等单位代表政府进行复查(复核),并出具复查(复核)委托书。
(三)办理
受指定的政府工作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复核)指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本单位复查(复核)办理意见,报领导审批后送复查复核工作机构。
(四)办结和送达
(一)受理的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应当自出具受理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办结。
(二)复查(复核)意见书可以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或留置送达等方式送达复查(复核)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