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4-06-13 09:06 来源:芜湖市信访局 浏览次数:


答 复:
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