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条例》宣传月】关于信访“六不得”你了解多少?

发布日期:2025-05-30 16:14 来源:芜湖市信访局 浏览次数: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六项行为就被称为信访“六不得”。
非法上访、极端信访不仅触碰法律红线,还会影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机关事业单位招录、参军入伍和加入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审查。为了家庭美满幸福、社会和谐稳定,请正确合法依规行使信访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