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无理上访处理试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5-08-0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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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有效解决无理上访问题,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处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信访条例》等法规和方针、政策为依据,通过依法规范程序,工作措施到位,实行阳光操作来解决无理上访问题,力求将无理上访处理一次性终结。
二、终结处理程序
(一)全面排查,基层初审初定。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发生的信访案件,信访人所反映的问题没有法律、法规、政策和事实依据,行政程序已经全部履行,法律程序已经穷尽,而信访人拒不接受处理意见,仍坚持无理要求,不断上访的,都应列为无理上访排查对象。非涉法涉诉类无理上访,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由信访机构牵头排查;涉法涉诉类无理上访,已经或应该进入法律程序的,由政法各部门牵头,通过法律程序进行排查。对排查中获取的信访资料进行分类建档,做到每人一档,形成完整的卷宗材料。并通过对卷宗内容的认真研究审核,初步确定无理上访户的范围。
(二)召开专题协调会集中会办。对初审初定为无理上访户的,各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要负责召集相关部门人员,集中会办。上访当事人和应诉单位代表参加。会办中,让上访人到场陈述事实,提出要求;应诉单位代表当场给予答复,对其提出的无理要求,说明不予解决的理由或依据。会办后形成的结论意见一律与上访当事人见面,并形成会办纪要。
(三)县、市公开听证。对集中会办处理意见,上访人不认可并不愿终止上访的,一律采取公开听证的方法予以听证评定。具体公开听证的方法按照《芜湖市信访事项听证暂行办法》办理。
(四)申报市级终结认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经初审初定、集中会办、公开听证等程序处理的无理上访户,由县区、乡镇(街道)或政府直属部门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逐一填写《无理上访人员申报登记表》,并附各种结论资料及综合报告(卷宗),上报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依法按程序对各级各类初审认定的无理上访案件进行集体研究,审核认定。其中:1、涉法涉诉类无理上访终结认定由政法委牵头认定;2、根据三级终结制的原则,需省级终结认定的,呈报省级终结认定。
(五)社会公示。公示前,将市级终结认定的结论与无理上访当事人见面,如无理上访当事人接受认定,并签字表示息诉罢访的,不再予以公示;如不接受终结认定结论的,仍坚持原来的错误观点和无理要求的,进入公示程序。公示由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召集相关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在报纸、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各界公示无理上访当事人名单及无理上访问题。
(六)抄送各级相关部门存档备案。在公示结束后,根据需要,由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以文件形式呈报国家、省信访局及国家、省相关部门存档备案。
三、终结认定后处理原则
(一)公示后,上访人员仍坚持无理要求,或以经过终结认定公示处理为由,再到各级信访部门及相关单位上访的,信访工作机关不再重接待无理上访人员、不再登记、接待、受理,也不列入各级信访部门统计考核范围。
(二)经过终结认定公示处理的上访当事人,如有新问题反映的,则按初信初访办理。
(三)经过终结认定公示处理,再到各级机关上访,并在上访活动中违反《信访条例》的规定,实施违法行为,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周围或信访接待场所内呼喊口号、挂牌、打标语等扰乱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经营等不能正常进行或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法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冲击、打砸办公场所,拦截公务车辆,扬言行凶、爆炸、哭喊,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本办法由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一、指导思想 以《信访条例》等法规和方针、政策为依据,通过依法规范程序,工作措施到位,实行阳光操作来解决无理上访问题,力求将无理上访处理一次性终结。
二、终结处理程序
(一)全面排查,基层初审初定。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发生的信访案件,信访人所反映的问题没有法律、法规、政策和事实依据,行政程序已经全部履行,法律程序已经穷尽,而信访人拒不接受处理意见,仍坚持无理要求,不断上访的,都应列为无理上访排查对象。非涉法涉诉类无理上访,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由信访机构牵头排查;涉法涉诉类无理上访,已经或应该进入法律程序的,由政法各部门牵头,通过法律程序进行排查。对排查中获取的信访资料进行分类建档,做到每人一档,形成完整的卷宗材料。并通过对卷宗内容的认真研究审核,初步确定无理上访户的范围。
(二)召开专题协调会集中会办。对初审初定为无理上访户的,各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要负责召集相关部门人员,集中会办。上访当事人和应诉单位代表参加。会办中,让上访人到场陈述事实,提出要求;应诉单位代表当场给予答复,对其提出的无理要求,说明不予解决的理由或依据。会办后形成的结论意见一律与上访当事人见面,并形成会办纪要。
(三)县、市公开听证。对集中会办处理意见,上访人不认可并不愿终止上访的,一律采取公开听证的方法予以听证评定。具体公开听证的方法按照《芜湖市信访事项听证暂行办法》办理。
(四)申报市级终结认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经初审初定、集中会办、公开听证等程序处理的无理上访户,由县区、乡镇(街道)或政府直属部门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逐一填写《无理上访人员申报登记表》,并附各种结论资料及综合报告(卷宗),上报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依法按程序对各级各类初审认定的无理上访案件进行集体研究,审核认定。其中:1、涉法涉诉类无理上访终结认定由政法委牵头认定;2、根据三级终结制的原则,需省级终结认定的,呈报省级终结认定。
(五)社会公示。公示前,将市级终结认定的结论与无理上访当事人见面,如无理上访当事人接受认定,并签字表示息诉罢访的,不再予以公示;如不接受终结认定结论的,仍坚持原来的错误观点和无理要求的,进入公示程序。公示由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召集相关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在报纸、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各界公示无理上访当事人名单及无理上访问题。
(六)抄送各级相关部门存档备案。在公示结束后,根据需要,由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以文件形式呈报国家、省信访局及国家、省相关部门存档备案。
三、终结认定后处理原则
(一)公示后,上访人员仍坚持无理要求,或以经过终结认定公示处理为由,再到各级信访部门及相关单位上访的,信访工作机关不再重接待无理上访人员、不再登记、接待、受理,也不列入各级信访部门统计考核范围。
(二)经过终结认定公示处理的上访当事人,如有新问题反映的,则按初信初访办理。
(三)经过终结认定公示处理,再到各级机关上访,并在上访活动中违反《信访条例》的规定,实施违法行为,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周围或信访接待场所内呼喊口号、挂牌、打标语等扰乱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经营等不能正常进行或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法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冲击、打砸办公场所,拦截公务车辆,扬言行凶、爆炸、哭喊,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本办法由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