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市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预算单位:
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市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芜湖市委办公室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办〔2020〕2号)、《芜湖市市本级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20〕50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芜湖市市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财政局
2020年9月21日
芜湖市市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市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芜湖市委办公室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办〔2020〕2号)和《芜湖市市本级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20〕5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绩效目标是指财政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绩效目标是预算绩效管理的核心内容,是预算项目储备、编制部门预算、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等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目标:按照预算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划分,包括基本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一)基本支出绩效目标,是指市直部门(单位)预算中安排的基本支出在一定期限内对本部门(单位)正常运转的预期保障程度。一般不单独设定,而是纳入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统筹考虑。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是指市直部门(单位)依据部门职责和事业发展要求,设立并通过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二)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是指市直预算单位按照确定的职责,利用全部部门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第四条 绩效目标管理是指市财政局和市直部门(单位)以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批复、执行、应用等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
第五条 绩效目标管理的对象是纳入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
第六条 市财政局和市直各部门(单位)是绩效目标管理的主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做好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一)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绩效目标管理的有关制度、工作规程、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等;布置部门(单位)开展绩效目标编制工作,并按职责审核、批复和运用绩效目标;督促和指导部门(单位)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指导和培训部门(单位)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绩效指标体系框架,指导部门(单位)建立和完善与绩效目标相匹配的绩效指标体系。
(二)市直预算部门(单位):负责制定本部门(单位)绩效目标管理的制度办法、内部规程等;组织开展本部门(单位)绩效目标的编制、申报、论证、结果反馈和运用等工作;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本部门(单位)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保障绩效目标顺利实现;研究建立本行业、本部门(单位)与绩效目标相匹配的绩效指标体系,并报市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室审核后执行。
第二章 绩效目标的设定
第七条 绩效目标设定是指市直各部门(单位)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和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与依据,编制绩效目标并向市财政局报送绩效目标的过程。
绩效目标是部门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未按规定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得入选预算项目库,也不得申请部门预算资金。
第八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市直各部门(单位)设定。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在该项目入选部门预算项目库之前编制,并按要求随同部门预算项目库提交市财政局;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在部门预算“一上”时编制,并按要求提交市财政局。根据需要,绩效目标设定可采取组建专家组、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开展编制工作。
第九条 绩效目标要能清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主要包括:
(一)预期产出,是指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
(二)预期效果,是指上述产出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带来的影响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对该项产出和影响的满意程度等。
第十条 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
(一)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
(二)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
(三)满意度指标是反映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的认可程度的指标。
第十一条 绩效标准是设定绩效指标时所依据或参考的标准。一般包括:
(一)历史标准,是指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等;
(二)行业标准,是指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等;
(三)计划标准,是指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执行的定额等数据;
(四)市财政局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设定的依据包括: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部门职能、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或项目规划;
(三)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管理要求;
(四)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
(五)符合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十三条 设定的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内容、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时效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设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
(四)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申报表是所设定绩效目标的表现形式。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涉及内容的相关信息和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报(详见附件1、附件2)。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设定的方法包括:
(一)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设定。
1.对项目的功能进行梳理,包括资金性质、预期投入、支出范围、实施内容、工作任务、受益对象等,明确项目的功能特性。
2.依据项目的功能特性,预计项目实施在一定时期内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确定项目所要实现的总体目标,并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项目实施前后功能对比的方式进行表述。
3.对项目支出总体目标进行细化分解,从中概括、提炼出最能反映总体目标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对于跨年度的中长期绩效目标,应分解成年度目标。
4.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确定绩效标准,并结合项目预期进展、预计投入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二)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设定。
1.对部门(单位)的职能进行梳理,确定部门(单位)的各项具体工作职责。
2.结合部门(单位)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年度主要工作任务,预计部门(单位)在本年度内履职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将其确定为部门(单位)总体目标,并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与以前年度对比的方式进行表述。
3.依据部门(单位)总体目标,结合部门(单位)的各项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确定每项工作任务预计要达到的产出和效果,从中概括、提炼出最能反映工作任务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
4.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确定绩效标准,并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设定程序为:申请预算资金的部门(单位)按照要求设定绩效目标,并对设定绩效目标的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可行性等进行论证,随同本部门(单位)预算提交市财政局;根据市财政局审核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重新提交市财政局。
第三章 绩效目标的审核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审核是指市财政局对相关部门(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查核实,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相关部门(单位),指导其修改完善绩效目标的过程。
第十八条 绩效目标由市财政局组织审核。根据工作需要,绩效目标可委托第三方予以审核。
第十九条 绩效目标审核是部门预算审核的有机组成部分。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市财政局应要求报送部门(单位)及时修改、完善。审核符合要求后,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
第二十条 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完整性审核。绩效目标的内容是否完整,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清晰。
(二)相关性审核。绩效目标的设定与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是否相关,是否对申报的绩效目标设定了相关联的绩效指标,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
(三)适当性审核。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之间是否匹配,在既定资金规模下,绩效标准、绩效目标是否过高或过低;或者要完成既定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是否过大或过小。
(四)可行性审核。绩效目标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周密测算;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并能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综合考虑成本效益,是否有必要安排财政资金。
第二十一条 工作运行保障性质的项目,由市财政局结合部门预算管理流程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对社会关注程度高、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关系重大民生领域或专业技术复杂的重点项目,市财政局可根据需要将其委托给第三方,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学者、科研院所、中介机构、社会公众代表等共同参与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绩效目标审核的具体要求,按照“绩效目标审核表”的内容进行(详见附件3)。绩效目标审核结果作为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二十三条 绩效目标审核程序:
(一)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对市直预算部门(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市直预算部门(单位)。市直预算部门(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审核意见对相关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重新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将绩效目标审核情况,在部门预算“一下”时反馈市直预算部门(单位)。
(三)部门预算“二上”时,市直预算部门(单位)如果新增或调整预算项目,应当重新报送或调整预算绩效目标,并按程序进行审核。
第四章 绩效目标的批复、执行与应用
第二十四条 按照“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的原则,市财政局在批复预算时,一并将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批复到部门(单位)。
第二十五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审核流程重新报批。
第二十六条 市直部门(单位)应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并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
(一)绩效监控。预算执行中,市直部门(单位)应对资金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绩效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绩效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二)绩效自评。预算执行结束后,资金使用单位应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填写“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形成相应的自评结果,作为部门(单位)预、决算的组成内容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的重要基础。自评表格和填报说明参照《芜湖市财政局关于落实2020年度财政支出绩效自评工作通知》(财预〔2020〕509号)有关要求执行。
(三)绩效评价。市财政局要有针对地选择部分重点项目或部门(单位),在资金使用单位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开展项目支出或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并对部分重大专项资金或财政政策开展中期绩效评价试点,形成相应的评价结果。
(四)结果运用。市财政局将部门绩效评价情况,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市直部门(单位)应注重将绩效监控情况、绩效评价的结果和以后年度绩效目标的设定相结合,以绩效监控和评价为手段,提高绩效目标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 市直各部门(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除涉密内容外,逐步将有关绩效目标、绩效自评结果、重点项目评价结果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单位)具体绩效目标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1.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1-2.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内容说明
2-1.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2-2.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填报
说明
3-1.绩效目标审核表
3-2.绩效目标审核表填报说明